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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决议不合法 法院认定决议产生的合同无效 |
| 发布时间:200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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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有关建筑项目纠纷的上诉案件做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叶思源作为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股东,认为公司在未通知他参加的情况下举行股东会,并假冒他的签名,做出有关建筑项目转让的股东会决议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股东权利,他请求法院认定由此产生的项目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争议的项目转让合同无效。 上诉人叶思源和被上诉人陈雅辉都是厦门华龙兴业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叶思源持股52%,陈雅辉持股48%。此外,陈雅辉还是厦门中禾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叶思源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6年4月,华龙房地产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将“鸿梅花园二期”项目以200万元转让给中禾建设公司,并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书》。“鸿梅花园二期”已经在去年4月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叶思源认为,股东会决议上叶思源的名字并不是他本人所签,他请求法院确认“鸿梅花园二期”项目的转让合同无效,中禾建设公司应该把“鸿梅花园二期”项目返还给华龙房地产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股东会决议应该认定为无效决议,但股东会决议无效与《项目转让合同书》无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此外叶思源与陈雅辉存在股东权益争议,而且“鸿梅花园二期”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审法院驳回了叶思源的诉讼请求。叶思源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华龙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侵犯了股东叶思源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华龙房地产公司与中禾建设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书》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消原审判决,认定华龙房地产公司与中禾建设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合同》无效。 记者张立峰、胡丹丹、特约记者周赞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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